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平台企业“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执法难点及其克服 收藏
平台企业“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执法难点及其克服

平台企业“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执法难点及其克服

作     者:刘超艺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岩波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平台企业“二选一”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执法难点 

摘      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平台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但与此同时,“二选一行为也相继出现,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影响,由此也引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关注。“二选一行为的本质是排他性交易行为,而平台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为了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实际上,“二选一行为本身并非违法,但平台企业若实施这种做法,对其他竞争平台产生明显的排斥效果,严重妨碍市场竞争,则应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另外,结合我国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阿里巴巴案、“美团案、“食派士案,通过对比分析三大典型案件的执法思路,可以发现执法机构在执法上具有宏观一致性,但三个案例运用的理论方法存在着差异。相关市场界定成为数字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难点之一。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竞争手段多样化,反垄断法中的规制逻辑和方法逐渐呈现出局限性和滞后性。所以,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以价格为基准的需求替代分析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不可能避免会出现不适应情形。在反垄断的视角下,界定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具体难点如下:其一,平台行业的快速创新和互联网产品的网络效应较强,对需求替代性分析方法提出挑战;其二,平台采取的零定价模式与注意力竞争给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法适用带来极大的挑战;其三,因质量标准无法明确界定、质量下降的幅度也难以准确评估,故SSNDQ方法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存在的难点,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坚持适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将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适当调整。首先,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的重心需要进行调整,应侧重考量用户注意力、数据等要素;其次,及时对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修正,淡化价格因素的考量;最后,还应对SSNDQ方法进行改造适用。执法机构在实际运用SSNDQ方法时,需要遵循个案分析方法来灵活选择质量评价指标。另外,当质量降低的程度十分明显,可以采取基于质量降低的SSNDQ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平台的用户规模、网络外部性等竞争特征使得平台市场主导地位难以判断。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市场份额因素的重要性削弱。平台的跨界动态竞争及技术创新使得市场份额通常不稳定,进而导致市场份额标准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削弱。二是平台企业中消费者用户规模庞大,并且具有很高的用户粘性,这就导致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企业的依赖程度更高。三是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时,面临大型平台企业积攒的用户规模、数据和技术性壁垒等新型市场进入壁垒。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点,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削弱市场份额指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其次,应当将交易相对人对平台企业的依赖程度视为判断平台企业市场主导地位的关键因素;最后,执法机构要着重考量用户规模、技术及用户转移成本壁垒。因技术不断创新以及商业模式更新,新形式的垄断行为也在不断涌现,导致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识别较为模糊。同时,利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单一的反垄断手段,无法对排他性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故针对垄断行为认定问题,一方面,执法机构应当注重个案分析原则;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双重规制轨道,二者相辅相成。与此同时,还应将抗辩事由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