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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权利救济研究

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权利救济研究

作     者:王焕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柳砚涛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协议 行政主体 权利救济 反向行政诉讼 

摘      要:伴随着行政行为的日益多样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更具多样性。加之相对人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的情形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促使行政协议治理机制不断完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行政主体权利救济困境愈加突出,在面临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时,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的路径与机制缺失。直到201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颁布以后这种局面才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行政协议解释》第24条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时行政机关的救济机制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于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法律救济路径和机制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针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解决措施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境遇,笔者通过对行政协议非诉强制执行模式的研究,提出行政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以期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文章主要涵盖了四章。第一章为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既有路径综述。行政协议相对人出现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时,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达到行政协议相对人的有效履约,是行政主体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申请后,通过审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行政主体权利救济既有路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行政协议加非诉强制执行,二是行政决定加非诉强制执行,三是催告书加非诉强制执行。第二章是关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研究。在《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行政协议解释》实行以来,行政协议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进行权利主张的路径被进一步明确。笔者从行政行为新发展、公共利益维护和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真空三个方面论述了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从行政协议履行的需要、行政目的实现的需要和行政效率提升的需要三个方面对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权利救济的正当性进行了研究。第三章是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现状研究。目前行政主体在进行权利救济过程当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权问题;二是行政主体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审查问题;三是基于行政性与合理性下平等性原则的坚持问题。在行政权利救济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程序或超越职权直接实行行政强制的行为时有发生,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挑战,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行政协议案件当中,法律适用及认定的不统一情况也时有发生。以上问题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第四章是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的实现路径探讨。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是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的前提,法院为此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法院通过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时匹配听证会的方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对于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双向结构性对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调剂,提出了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的反向诉讼机制,建构行政主体的权利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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