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合作规制研究 收藏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合作规制研究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合作规制研究

作     者:朱妍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丹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 政府规制 合作规制 

摘      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逐步推进,证券市场内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内信息披露的质量与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息息相关,应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良好的规制。基于市场失灵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等因素政府介入市场进行规制,然而规制主体不应仅限于政府主体,规制资源在不同主体之中分散呈现,非政府主体也具有规制的能力和意愿,可以通过多元主体的合作规制达到良好效果。证券市场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信息的掌握在证券交易中至关重要,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致力于减少市场各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障碍,促进公平交易。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制过程中,仅由政府进行规制使政府为证券进行背书,不利于真正有潜力、有需求的企业融资发展,同时也会将降低市场内的活力。当前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规制仍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为主,多采取命令控制型的方式,行政色彩浓厚且规制效果有限,应通过合作规制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良好进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有众多的参与主体,掌握着不同的规制资源,应选择合适的主体参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合作规制。除作为政府主体的证监会外,证券自律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发行人、社会公众作为非政府主体也应共同参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合作规制。不同规制主体具有不同的规制动机、规制能力、规制责任以及规制方式,从以上各方面对不同规制主体进行研究从而加强其规制效能,驱使其参与合作规制。通过健全信息披露及相关制度、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合作规制主体建设、增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制主体间合作构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合作规制。从而在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当下,使良好的信息披露被运用到证券交易中,以证券业的发展扶持实业,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