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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困境与对策

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困境与对策

作     者:孔晓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罗文波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法 劳动者分层 

摘      要: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以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秉承劳资对立的立法思路,对所有劳动者不加区分得适用劳动法规则。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所有制企业数量增多,劳动者内部逐渐出现了“强势劳动者群体,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与其他劳动者相比较为“强势:在人身方面,高管一般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在财产方面,高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有较高的薪酬。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因为高管身份的“强势性,而将其排除在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致使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高管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以及高管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争议问题涌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高管适用劳动法的困境也日益显现,如高管离职时基于劳动关系向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本是要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高管请求法院将其与普通劳动者同等保护的诉求,无疑不利于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现着眼于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群体,对其适用劳动法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高管的劳动法定性。首先通过了解现行法律关于高管范围的界定,以及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对高管范围的认定,来明确劳动法学中高管的内涵和外延,再通过对比高管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来认识高管在劳动法中的特殊地位。第二部分对高管在适用劳动法时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争议进行解析。理论争议为高管的劳动者资格认定,实践争议为高管在适用劳动法规则时,与公司之间产生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双倍工资的适用、加入工会的资格、劳动基准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文章从劳动法的立法思路、劳动法与公司法的冲突和高管自身身份属性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提出高管在适用劳动法时的解决路径。通过了解域外法律对于雇员的判断标准和高管在适用劳动法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我国学界对劳动者主张分层保护的理论学说,提出高管在适用劳动法时的解决路径,即建议对高管进行分类适用劳动法:将劳动法规则排除适用的对象限定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将劳动法规则差异化适用的对象限定为《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高管人员,使其在具体适用劳动法时,与普通劳动者差异化适用劳动法,差异化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双倍工资的适用、加入工会的资格、劳动基准以及违约金的适用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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