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认定 收藏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认定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认定

作     者:刘倩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春梅;南宝龙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债务加入 保证 意思表示 经济利益 存疑推定 

摘      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52条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首次从民法典层面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弥补了我国先前相关立法的漏洞,但是,由于此制度与保证常常容易混淆,类似“亲兄弟,而且实务中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往往表达不够明确,从而对二者进行区分判定时面临不小的困难。不过,保证与债务加入虽然相似,但两者的法律效果差异巨大,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亦巨大,实有区分的必要。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界分之困境,从四个方面分析论述债务加入与保证的界分,以助益于司法实践判定和当事人利益保护。首先,分析债务加入与保证的不同法律效果,两者在债务是否具有从属性、追偿权的有无、抗辩权的范围、债务存续期间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且保证人和债务加入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同,故在两者之区分认定上实有必要。总结债务加入和保证在司法实务中的两个区分难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晰和经济利益标准不明确,并在后文具体展开分析讨论。其次,探究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司法判定的形式标准,以文义解释规则优先适用,往往合同的文字用语最能直接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有时一句话也可能有多种理解方式,甚至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解读,所以不能完全拘泥于文义解释来判断。还要从合同内容、形式和各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等方面入手,进行意思表示推定,探究当事人真意。再次,探究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司法判定的实质标准。在区分标准上,实务中已经抛弃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转向经济利益标准,此标准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参考价值,但经济利益往往抽象且难以认定,有时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很容易忽视意思表示解释,其弊端较为明显。故可将对价给付利益作为认定标准,在第三人对该债务的履行无对价给付利益的情况下,应区分一般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分别判断。最后,由于实务中的案情复杂多样,运用上述判断方法之后可能也无法在债务加入和保证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此时在存有疑义的情况下,应运用推定规则。通过对法益的价值判断和分析,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更合乎情理与法理。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