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信息保护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恒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以往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由于尚处于萌芽阶段,发展的还不成熟,因而以纸为代表的物质工具是个人信息的主要承载方式。较于网络,纸质文件方便集中保管且管理难度不高,因而丢失、泄露的可能性并不高,再加之信息的营利价值并未凸显,故而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鲜有发生,关于信息保护的立法也就得不到重视。而如今,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催生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社交平台,人们一边享受着其带来的优质服务,一边也出现了许多困扰。而这其中最让人头疼的便是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侵犯个人信息的动机有许多,譬如:售卖信息以牟利、推销广告以吸引消费者等等。而在被侵害的多个主体之中,有一类群体最易受到侵犯—未成年人,相较于一般成熟主体,未成年人的身心显得份外的稚嫩,对外来的新鲜事物急于尝试且缺乏警惕,因此针对其信息的犯罪频率极高。保证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不仅关系着社会稳定,更关系着祖国的未来,因此,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021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严谨的保障体系,以科学的、较高的信息处分门槛,对经营主体加以较高的规制与惩治力度,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的信息权利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处理义务。但本人认为,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实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保障,但新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文章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未成年人信息概述。面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迟迟没有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以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在面对信息侵害时所表现出来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同为判断依据,将人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得出了未成年个人信息除了“可识别性这一特征外,最显著的特征当属“变化性、发展性,以此为核心,概括出未成年人信息的一般内涵,接着总结出未成年人信息的一般特征,即自我信息保护能力的滞后性、对信息权利渴求的激增性等等,以此为开展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需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提供理论前提。第二部分: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理。包括未成年信息保护的宗旨与基本原则两部分,宗旨就是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必须严格贯彻宪法的“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基本原则包含“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及尊重未成年人尊严等等,提出宗旨和原则的目的在于为后文的立法建议奠定一个总的基调。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演变与弊端。先介绍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历程,总结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接着提出了现如今我国未成年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譬如听取未成年意见原则落不到实处以及关于针对未成年信息是否适用被遗忘权的争论等等。第四部分: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理论与实践。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分析了国外和某些地区的相关理论及立法经验,以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新视角和新路径。第五部分:立法建议。通过学习域外相关理论与立法实践,在充分尊重我国国情的情况下,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譬如通过构建多方主体合作机制并制定相应惩戒措施以保障孩子发声的权利以及分情况适用被遗忘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