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研究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德福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各种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电子数据在我国早已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在有关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对电子数据审查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大方面,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对刑事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对电子数据审查的相关立法规定还存在问题,电子数据证据三性审查和证据规则的适用尚需完善,司法鉴定体系也需健全。本文通过分析上述问题,并提供具有创新性且具体可行的解决建议,望能够解决电子数据审查相关难题,从而更好的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本文分为四部分对刑事电子数据审查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述。正文第一部分为电子数据审查的概述。首先,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同时,对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二者的关系进行介绍;其次,阐述电子数据审查的概念,明确电子数据审查特点;最后,介绍电子数据审查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刑事电子数据审查模式及启示。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电子数据审查情况进行概述和比较研究。分别选取德、法、英、美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德法传统审查模式、英国转换审查模式以及美国独立审查模式等典型国家的电子数据审查模式进行介绍,结合我国实践要求,提出对我国电子数据审查相关内容设计的经验启示。第三部分,阐述刑事电子数据审查现存问题。此部分从电子数据立法现状、电子数据审查内容(即电子数据的三性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司法鉴定制度三个方面,对刑事电子数据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全面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法律体系不完备、三性审查不全面、证据规则适用规范不足以及司法鉴定程序规制不健全、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的建议。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加强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优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适用规范,统一电子数据审查鉴定标准,健全相关审查鉴定体系,实现对我国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体制的构建,推动信息化时代下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