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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研究(1731-1813)

瑞典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研究(1731-1813)

作     者:何爱民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庆新;周鑫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0304[历史学-世界地区 国别史]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0603[历史学-世界史] 

主      题:18世纪 瑞典东印度公司 对华贸易 中瑞关系 

摘      要:继葡萄牙、西班牙开辟由西方通往东方的新航路之后,欧洲国家迅速活跃于印度洋及其周边地区,自17世纪初始陆续成立的东印度公司成为地理大发现后欧洲与中国贸易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尽管瑞典的航海贸易史由来已久,享有垄断权的瑞典东印度公司却属于欧洲东印度公司中的晚来者,迟至1731年才成立。较之受到学界充分关注的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现有研究对瑞典公司关注不够,针对瑞典公司对华贸易的探讨存在很大程度的拓展空间。基于哥德堡大学图书馆所藏档案,同时利用与瑞典公司相关的各方文献,能够围绕瑞典公司对华贸易的制度规定、商船派遣、贸易流程和货物结构展开全面分析,对国内外史学界关于瑞典公司的研究有所推进。瑞典公司的成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建立于此前一系列失败设想的基础上。窥探瑞典从维京时代到瑞典公司成立时的对外贸易和王国局势,对公司成立前的各次失败尝试进行回顾,可揭示瑞典公司对华贸易必要的时代背景,而通过解读瑞典公司第一次特许令的18条规定,公司具备的性质特征和管理制度也被探讨。公司在其经营期间共被授予五次特许令,对华贸易与商船派遣则可分成三个阶段:摸索进行(1731—1746)、稳步开展(1746—1786)和江河日下(1786—1813)。将目光聚焦于瑞典公司的商船派遣,关注公司商船在各阶段前往广州的航次,继而知晓公司对华贸易的整体情况及其背后的深层次缘由。商船存在数次前往印度的航程,凭借对其作出分析,可理解瑞典公司以广州而非印度为主要贸易对象的根本原因。广州体制下,欧洲公司在华贸易具备共通性,但从瑞典公司的视角出发,共通性之外仍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呈现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特征。从贸易流程、与公司交易的行商、货物构成等方面切入,可分析瑞典公司在华贸易涉及的若干问题,还原公司在华贸易的面貌。1813年,瑞典公司破产解散,无疑是瑞典公司难以在不利国际贸易环境中独善其身的必然结果。作为瑞典历史上最成功的海外贸易公司之一,分析其历史地位和影响可加深对瑞典公司本身与公司对华贸易的认识,并可深化、细化针对欧洲东印度公司的整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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