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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在监察权行使过程中与公检法机构的配合和制约

论监察委员会在监察权行使过程中与公检法机构的配合和制约

作     者:张少婷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忠夏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监察委员会 公检法 监察体制改革 配合制约 

摘      要: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监察委员会成为国家监察的核心力量,监察一切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诞生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新形式。监察委员会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且宪法赋予其独立的监察权力,对推进反腐斗争纵深向发展、完善国家权力结构、实现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推进、增强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有重要意义。那么《宪法》规定的“互相合作、“互相制约模式该如何理解,这种模式比起一方领导其他几方配合或者互不干涉的模式有什么优势,这种模式下国家监察取得了哪些成绩,为推进四机关配合与制约顺利进行,法律法规作出了怎样的法法衔接,实践中出现哪些问题又该如何改进,本文将从以上角度进行探讨,梳理监察委员会与公检法的配合制约关系,对出现规定不明确、职权不清晰的部分进行讨论并思考对策,力图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贡献微薄之力。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具有对应办案程序的三项权力内容,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其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和权力配置上均有交叉、衔接和重叠。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负责自律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一种他律性监督,与法院内部监察部门的监督形成双源头监督。虽然监察委员会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能力随与纪检合署办公等改革的进行有加强趋势,但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依然在审查方面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有效制约,因为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理和判决权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全面审查案件并作出终局性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方式,从外部查验、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活动。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配合体现在:一合作监督审判权的运行,二在办案流程上进行配合协作。监察委员会监督检察院表现为监督工作人员和检察院日常中的法定职务之外的活动。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方面,调查权的新规定使得反职务犯罪业务从检察院剥离,削弱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并且随着侦查人员转隶,检察院配备的侦查力量减弱,但检察院仍能通过审查起诉流程制约监察委员会,此外,检察院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存在不足的证据与监察机关协商补充等方式制约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相互配合表现在提前介入程序、退回补充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上。仅从《监察法》相关部分条款中很难实现公安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制约,因为涉及公安机关几乎都是单向的协助与配合,这与它执行机关的属性密切相关,体现为调查权与侦查权配合、案件移送程序配合、公安机关留置措施的协助。现阶段,监察委员会与公检法机关基于《宪法》、《监察法》的要求,四者侧重相互配合,以监察委员会为主,其他机关进行配合和辅助,侦办贪污腐败,是当下反贪腐反渎职国家意志的要求。未来,为长远之计,应通过修改《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出台相应法规条例,逐步形成分工、配合、制约三位一体,更加平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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