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中国行政协议行为的分类研究 收藏
中国行政协议行为的分类研究

中国行政协议行为的分类研究

作     者:邓稀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学辉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协议 行政行为 治理 行政权 司法审查 

摘      要:行政协议是近年来炙热的议题,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协议的探讨蔚然而兴,众说纷纭,百家执言。虽如是,然学界对行政协议的关注终究固步于行政协议的定性之争,裹足于“合同“契约的思维定式。事实上,行政协议制度原本就是行政权协调施展的有益探索,行政协议终究属于行政行为的逻辑范畴,行政协议原本就是国家治理方式之万一,以更好地促进行政权目的之实现,促成行政权与相对人的良性沟通,达成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共赢,甚而从实质层面,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要把握行政协议制度的客观规律,更合理地运用行政协议的方式来展开社会治理,就有必要对行政协议行为进行分类研究。如果说概念是认知一个事物的原点,那么类型化的梳理与规范,则有助于接近事物的本来面目,揭示事物的真实特点。并且,随着行政协议制度的不断成长,现实中所出现的问题与困惑也层见叠出,特别是涉及到行政协议的订立与生效、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与权利救济,乃至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可能涉及的行政诉讼理想构造等问题,一系列考量之初,都需要对行政协议制度作出基础性、根本性、系统性的理论回应。是故笔者在国家治理的维度下,契入“行为+权力的思维,将行政协议放置于行为法的框架下进行探讨,对中国行政协议行为进行了三重分类。首先,根据行政协议行为的自身特点,对行政协议行为认定的法教义学标准进行了重塑,也为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行政诉讼构造、司法审查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其次,在行为法视角下进行权力度量,根据行政权的不同作用,将行政协议行为划分成刚性行政协议行为、中性行政协议行为、柔性行政协议行为这三种类型。最后,站在国家治理角度,对行政协议行为进行了再分类,提出了一般治理下的刚性行政协议行为、参与治理下的中性行政协议行为、合作治理下的柔性行政协议行为这三种范畴,并根据治理类型的不同,探究了行政协议行为纠纷的实质解决机制,建构了司法审查与非诉路径的双重模式。此外,站在普世的立场上,对三种行政协议行为类型所折射的治理命题进行了适当分析,为未来行政协议制度理论与实务的精细化打开思路。行政协议行为既是行政行为表达的一种,也是国家治理的方式之一,更是社会生活、时代变化、心态观念的凝练与缩影,从“合同到“协议,从“强制到“柔性,自“单一向“多元,变化的是称谓与形态,不变的是国家利益维护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初心。在变与不变中,行政协议制度的历史演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真实见证,而行政协议制度的精细与规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标志之一。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