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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视阈下员工持股发行豁免的路径探究

新证券法视阈下员工持股发行豁免的路径探究

作     者:程婷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晓文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员工持股计划 公开发行 豁免 

摘      要:员工持股制度最早的雏形起源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美国最先创立实施,我国首先实施员工持股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国有股份制改革时期,由国有企业率先将员工持股制度引入我国本土。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确立了注册制原则、加强投资者保护以及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内容。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对公开发行的情形进行了修订,第九条增加了员工持股发行豁免。背后的底层逻辑在于立法者认为员工持股并不属于募集资金型证券交易,其实施目的是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员工,属激励性质而非募集资金目的,因此无需纳入公开发行的监管范围并穿透计算人数。此次修改与科创板此前实施的“闭环原则存在矛盾之处,因此,“闭环原则理应不再适用。但《证券法》修订出台后,对第九条修订如何理解以及具体适用并无统一确定标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现行规定将豁免的范围仅限定在本公司内部员工,范围过窄,不利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当予以适当放宽限制。本文主要针对《证券法》第九条新增的员工持股发行豁免展开探讨。首先梳理了员工持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监管部门对于员工持股有关规定的立法演变,无条件完全豁免可能会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给监管部门的管控难度造成巨大挑战。基于此,应当对第九条中的豁免适用条件加以细化,明确豁免的适用范围及限制规定。在结合域外经验及我国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对员工持股发行豁免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讨论,探究员工持股应当予以豁免发行的范围边界。鉴于美国较为丰富的实践经历及立法经验,本文梳理了美国员工持股制度中的核心规则,并试图将其监管理念推广于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模型构建中。建议将持股主体扩大至本公司范围外其他主体,从发行金额、持股比例等角度对企业设定上限规定。底层逻辑在于发行金额过高的企业对于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来说具有风险外溢的可能性,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且不能排除借助员工持股发行豁免这一避风港以达到规避监管目的的行为,因此对该种企业应当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增加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从而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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