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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以认定为重心

作     者:李霄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雪梅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侵权 夫妻债务 有限责任 清偿 

摘      要:我国对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并无明确规定,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性质认定案件的整理可知,正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明晰和缺失导致出现“侵权之债是否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观点不一、“认定标准不一、“举证责任分配不一等现象。同时学术界的争论不休也未给其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提供明确的道路指引。为了推动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问题解决,在司法实践上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可以纳入夫妻债务认定规则适用范围内,在立法完善方面,通过进一步明晰夫妻一方侵权行为的基础性活动系“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并且就“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要件事实将举证责任配置给非侵权方配偶以及“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证明责任仍分配给债权人,进行举证责任相区别。而就清偿规则而言,区分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在考虑婚姻保护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价值平衡前提之下,不应将债务人的配偶个人财产划入责任财产的范畴,即使该侵权之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侵权人的配偶也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从民事执行的视角出发,不论是该侵权之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强制执行时均不应当设置清偿顺序。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时,强制执行范围系夫妻所有共有财产和侵权人的个人财产,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应当赋予非侵权方配偶以追偿权,以平衡侵权方配偶和受害人的利益。而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以直接执行侵权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份额的一半,不需要先析产再执行。由此,最终为夫或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从认定到清偿问题的解决形成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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