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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作     者:王嘉琪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晓霞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摘      要: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文本中提前设置了有关保险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权利,作为投保人,对于免责条款通常能做的只有不断地询问或者不询问的情况下接受合同的所有内容。此做法确实有助于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磋商成本。但是保险经营者却可以利用其在保险信息上的不对称优势,在保险合同中巧妙地制定一定可观数量的免责免除其责任的合同条款,从而对某些合同的风险进行不利于合同相对人即投保人的分配,从而达到不正当的免除和减轻自己一方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我国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需要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同时,《保险法解释(二)》第9至13条则分别对保险合同提示说明义务的概念即什么是提示说明义务,在如何的条件下会产生提示说明义务、提示说明的对象,即接受提示说明义务的主题是何种、举证责任,即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进行证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等等进行了法律上的阐述。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险业的实际经营及交易、保护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投保人这一信息获取上的弱势群体,以及对司法审判都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事实,即上述规范仍旧存在需要进一步明晰的地方:譬如《保险法》第17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得上明确?才能算是保险人尽职得履行了职责?再如“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履行标准又是什么,这些标准对于不同的群体是否一样?因此,法律对于提示说明义务规定的还并未明确,学术界、理论界对此的认定也是有一定差别与出入。在现实的保险商业交易中,基于此问题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也产生了不少具有思考价值的纠纷,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判决也并非一致。所以,明确和细化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重要。本文首先就这一问题先介绍了我国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立法情况、立法现状,以及就立法和立法过程中各学者产生的分歧和学说进行阐述,譬如现阶段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于免责条款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同时,搜集有关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案例数据进行分析,从总体层面、时间层面、引用率层面等多维度对案例进行阐述与说明,并基于此总结法院审判的思路,探析我国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制状况和司法实践情况。最后是对完善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思考,对前述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和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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