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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论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作     者:李仕杰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钟铭佑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明朝 会审制度 审判独立 死刑复核制度 

摘      要:会审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华法系特色的审判制度,其表现形式为多主体会同审理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于明朝趋于成熟,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特色鲜明的一系列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相较于唐朝而言,有了长足的发展,不再仅仅局限于三司会审的形式,而是衍生出多官会审、九卿圆审、大审等多种具有明朝特色的审判和录囚体系,这一系列会审制度长期并存,形成了覆盖疑难、重囚、死刑等案件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清多袭明制,因此明朝形成的会审制度又为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础,使得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期的顶峰,可见明朝会审制度在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自十七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朝着高效、公正的目标迈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四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旨在处理好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者关系,完善独任制、合议制以及审判委员会共同组成的法院组织形式,以及加强司法内外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研究每一个中国历朝司法制度,无不是在从某一个角度重塑中华法系,汲取历代法制的智慧。深入了解、分析明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得与失,能够对我国在审判案件中寻得实体公正,推进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发挥法制史这一“智库的积极作用。本文总体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会审制度的溯源,明朝为会审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以审判录囚一体为特色的明朝会审制度,其背后拥有极为丰富的制度渊源与思想基础,因此将论述其渊源作为论文的开篇。第二个部分为会审制度具体内容的概述。根据审判案件的主体,将会审制度分为由三法司主导的三司会审,由大理寺、都察院、六部官员等主导的圆审,以及规模最大、参与主体极为复杂的朝审;而根据审判与审录的时间,又能将将会审制度分为于酷暑时节清理罪囚的热审、曾经出现但是并未成为定制的寒审以及每五年举行一次的大审。第三部分为明朝会审制度的实效部分,此为明朝会审制度的“得。明朝会审作为会审制度发展的承上启下环节,无论是明朝当朝还是对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都起到了诸多积极作用。对明朝当朝主要体现在用慎刑的手段维护了封建统治、追求实体正义以及实现了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等方面;对清朝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为清朝会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第四部分为明朝会审制度的局限性,此为明朝会审制度的“失。明会审的一大弊端体现在司法附庸于行政造成了司法不独立,如君主掌握着最高的审判权,还有行政官员干预司法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同。除此之外,明会审制度由于断狱效率与质量失衡,除了在当朝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淹禁弊端,也有过日结百案等徒具形式的实例。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明朝会审制度对当代的启示。首先,在理论方面,明会审制度德主刑辅的理论核心,突出了中华法系德法兼治的显著特点,其思想内核放在今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背景下依然有诸多裨益;其次,明会审制度在处理实体正义和司法效率关系上产生的失衡弊端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审判工作方面,主要有保证审判独立、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确保司法运行受监督三个启示;最后,明朝朝审制度在处理死囚犯的慎重性又给当下死刑适用提供了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三个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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