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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袭警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作     者:常鹏飞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霞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袭警罪 暴力 量刑规范 刑事制裁理念 

摘      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生效实施,袭警罪终于在强烈的呼声下正式确立,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亮点。但是,袭警罪实施以来,袭警罪案件大幅攀升,通过对袭警罪实施初期九个月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袭警罪判决书的整理与分析,结合学界对袭警罪的研究讨论,发现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在袭警罪入罪标准和量刑规范上存在理解与适用的不统一、不规范。本文就理论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展开论证。在理解和适用袭警罪时要认识到袭警罪确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要注意其入罪标准、量刑规范和刑事制裁理念三个方面。入罪标准的论证主要是对袭警罪中“暴力含义的界定。袭警罪中暴力的范围应限于狭义的暴力,即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仅包括直接暴力,不包括间接暴力,有别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范围;妨害公务罪是具体危险犯,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条款,其造成的危险程度相较妨害公务罪不能降低,应当然地属于具体危险犯,要求袭警罪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导致公务明显难以或者不能执行的程度,即产生足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危险;袭警罪的暴力还应当具备突然性特点,其暴力行为只有发生在一般社会人对行为人可能进一步实施暴力的预期外,才能纳入袭警罪暴力的评价范围。入罪问题上还要注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对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关系的把握,除了按照法条竞合原则处理外,更需要关注其行为手段和行为特点。对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类犯罪关系的把握,应按照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并结合警察人身损害程度予以处理。在量刑规范问题上,需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机制,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并统一适用调节量刑起点的犯罪事实,以保证量刑的相对均衡,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要转变当前袭警罪刑事制裁理念,要认识到袭警罪确立的最大作用在于宣示警察执法权威不可侵犯、警察执法权的特殊性由刑法予以保障。袭警罪刑事制裁理念应当是重罪重刑之定位,高入罪标准、严入罪把控,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重视刑事制裁产生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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