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琦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阅,通过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淡化其犯罪标签,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该制度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缺乏程序性的指引,而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又不相统一,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不合理之处也暴露出来。在实体制度方面,该制度存在着封存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不明确、封存标准不科学等问题。在程序制度方面,该制度存在着启动封存工作方式单一、查询主体不明确以及查询依据不具体等问题。同时,该制度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亦影响着制度的有效实施。此外,救济机制与监督机制的缺失,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相较于一些域外国家,该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时间较晚、发展时间也较短,因此,可以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从中借鉴可取之处,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以期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四国的相关规定,在泄露犯罪记录者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设置考验期方面、封存程序的设置等方面均可以借鉴其经验。根据域外考察,对该制度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在实体制度方面,要明确封存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采用原则加例外的封存模式;在程序制度方面,构建职权式加申请式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模式,根据罪轻罪重原则合理设置考验期,明确查询主体的范围以及确定查询依据。再次,通过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使得制度之间不相冲突。最后,通过完善救济与监督程序以保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