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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IHR缔约国医疗信息共享义务研究

新冠疫情下IHR缔约国医疗信息共享义务研究

作     者:安宝双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瑞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新冠疫情 医疗信息 共享义务 《国际卫生条例》 遵约机制 

摘      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让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互联共享成为时代的重要议题。《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简称“IHR)作为全球唯一的卫生安全标准条约,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协调各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核心法律框架。IHR第七条规定了缔约国在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义务,强调信息透明与国际协作。2017年WHO发布《公共卫生监测伦理指南》,进一步强化了缔约国履行信息共享义务的安全性要求。然,囿于医疗信息的敏感性特征,缔约国并未在新冠疫情期间切实履行共享义务。IHR文本设置的概念模糊、违约问责的机制缺乏以及共享标准的国别差异等问题,亦导致WHO协调缔约国集体行动乏力。故,2020年9月8日,WHO由独立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以评估IHR在新冠疫情期间的功能,回应履行义务规范指引的迫切需要,确保国际法律工具的有效运行。新冠疫情引发缔约国履行医疗信息共享义务时,面临全球共同利益与自身安全需求、国际法遵守机制与自身酌情权、紧急状态行政规制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保护之间的博弈选择。立足平衡视域,重新审视如何在公共卫生治理法律框架下,革新缔约国履行医疗信息共享义务之路径,已成为国际公共卫生治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国际维度,本文聚焦明晰义务履行条款基础上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认定、优化缔约国信息共享能力目标下的监测通报制度细化与完善、提升缔约国信息共享意愿宗旨下的违约问责机制重构以及强化WHO法定职权引领下的医疗信息共享国际合作法律体系构建,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两个层面,深入探究缔约国履行医疗信息共享义务的革新路径。国内维度,本文拟借助精细化的法益考量,探索认可医疗信息共享群体维度的权利属性与确立紧急状态的必要例外,以期实现个人权益与社会福祉之平衡;借力双边与多边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全球性的医疗信息共享统一标准,以期引领缔约国切实履行医疗信息共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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