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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制度的实证研究

律师惩戒制度的实证研究

作     者:李紫琦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湘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律师惩戒制度 行业自治 司法行政机关 两结合模式 

摘      要:律师惩戒制度在整个律师制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并且在实践中有极高的应用频率,是我国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的重心所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人才队伍的建设显得极其重要,司法部在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到2022年我国律师的总量应达到62万人,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以至于律师的总量和职业水平没有达到预期的正相关。律师惩戒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净化律师职业环境,使得律师可以发挥其核心作用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律师惩戒制度起步时间晚,并且是以“舶来品的身份进入中国,从二十世纪开始,经历了萌芽、发展、中止、再发展的过程,由单纯行政化管理慢慢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共同享有惩戒权,虽然许多国家倡导采用律师协会自治的模式,但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主体并行的模式更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制度运行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弥补律师协会的不足,律师协会同时也能对公权力进行制衡,所以在“两结合模式下我国的律师惩戒权具有双重特性。但“两结合模式所具备的特性,使得我国律师惩戒制度在立法、实践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例如:在立法方面存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惩戒权配置不合理、司法行政权力较大、律师协会存在感较弱、两者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无法有效衔接等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律师协会内部缺乏积极性、程序运行机制不合理、惩戒结果缺乏公信力、适用标准不统一、律师缺乏救济渠道等问题。若想改善以上存在的问题,应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权力分配入手,加强律师协会自治,淡化司法行政机关的存在,从而完善两者的有效衔接,同时应当加强程序运行在各个阶段的内外监督,引进社会人士,提高惩戒结果的公信力,另外应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拓宽救济渠道,完善复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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