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概括性定罪情节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阳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情节严重 情节恶劣 概括性定罪情节 立法现状 司法认定
摘 要:刑法学界以往对“情节犯所下定义建立在对刑法中“情节本质不当理解的谬误之上,导致用以定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之真正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用也亟待纠偏。尽管缺乏刑法的明文定义,概括性定罪情节的立法现状与司法适用频率仍能彰显其重要意义,现实需求也在不断呼唤坚实理论的形成。从相对局部的研究角度对刑法分则中的概括性定罪情节进行体系性研究不仅会形成更深入的理论认识,也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罪名。在概括性定罪情节与最广义“情节间的正确内在逻辑关系和其与相似概念之界限的认识基础上,概括性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以及其他发挥着同样作用的近似表述。对刑法分则中包含概括性定罪情节的罪名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整合、归纳与分析,可以形成对概括性定罪情节的类型化认识,理论争议与立法、司法中的现实问题也会随之显现。作为立法者基于法律天然缺陷与犯罪现实特征做出的主动选择结果,概括性定罪情节在当前刑事司法背景下确有存在必要。立法的高度概括给司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概括性定罪情节部分司法解释呈现出空白状态,已有的司法解释也存在着文件形式不当、主体错位等问题,严重阻碍罪刑法定精神的发挥与明确性原则的落实。加之概括性定罪情节立法中的不规范和理论面临的重重争议,给包含概括性定罪情节的罪名之适用带来了消极影响。只有明确概括性定罪情节的理论定位,才有助于理解其应有的司法效能。在补足立法解释、规范司法解释的共同助力下才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从而使概括性定罪情节的立法趋于规范,司法适用更能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