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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研究

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研究

作     者:王卓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志文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情势变更 再交涉义务 适用效果 《民法典》533条 

摘      要:作为契约严守的例外,情势变更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2020年《民法典》发布,情势变更规则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写入《民法典》第533条,使得相关案件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民法典》已经生效一年之久,《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已经积累一定数量的案件样本。对这些案件样本的观察,无论对于理论发展、立法完善,还是实践适用均有一定价值。本文通过对实务中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现状进行观察,理论紧密联系实践,不预设结论,真实客观展示情势变更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绪论部分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意义等内容进行介绍。研究背景部分主要交代了情势变更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发展历程:从初次引起学者们关注,之后经历了波折的立法过程,最终在2020年以法典的形式予以正式确立。研究现状部分交代了情势变更规则在我国学界的研究发展历程。总结归纳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现现有文献多为理论研究,缺乏对实务适用的观察,因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意义。本文第一章为情势变更规则基础理论。包括情势变更规则的概念、基础学说、构成要件、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这四个方面,并结合学界最新的理论研究,对情势变更规则进行解读。本文第二章为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现状。通过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观察,首先总结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概况;其次分析规则适用的合同类型、提出适用的主体、规则适用的事由这三个方面;最后观察实务中规则适用,认知司法者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行动取向,总结《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对司法适用的影响。本文第三章为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上文分析规则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发现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官主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规则新增之“再交涉义务的架空、缺乏对情势变更规则行使期间的规定、法官对于变更或者解除有着较大的裁量权、情势变更规则下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问题不明确这五个方面。本文第四章为国外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考察。首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规则适用进行考察,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的情势变更规则适用情况。其次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规则适用进行考察。最后为国外情势变更规则适用对我国的启示,包括变更与解除并非二次效力,应当为并列效果,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以及应当明确违反再交涉义务需承担不利后果等。本文第五章为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完善。第一,法官不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应当明确情势变更规则启动的当事人主义,非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可主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第二,完善再交涉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之性质、内容、违反再交涉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这三个方面。第三,完善情势变更规则行使期间的规定,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该规则行使期间问题明定之前,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第四,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变更合同的场合当事人应当同时提出变更方案,法官对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采纳,此种变更程序对于限制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解除合同的场合法官应当对解除的考量充分进行说理,增强司法裁量的说理性,同时法院应当加强对此类裁判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第五,公平分担合同解除的损失,以法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为根本遵循提出合理分担损失的思路框架,先将损失一分为二,平均分担给双方当事人,再根据个案情况对平均分担的界线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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