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凃咏松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财产损害赔偿关注的是有形物质财产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关注的是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规定在侵权法体系下,违约导致精神损害时通过《民法典》总则编第186条来救济,即当违约行为致使精神损害发生时,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借助责任竞合理论选择侵权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在事实层面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类型的合同,如一些以追求精神愉悦与精神享受为合同目的的合同、涉及到人身利益的合同等等,因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十分普遍,因此传统的二元制责任救济体系已经无法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状态。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通说的否定态度开始动摇,学界观点在不同程度上承认某些具体合同类型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的审判案例。尽管《民法典》总则编中未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中未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展开讨论,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典》分编三审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960条将“侵害特定物品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规定由“故意扩大到“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这是结合时代现状和司法实践作出的立法改变,表明我国已经开始重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基于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需要,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审判经验形成指导性案例逐步完善该项制度。本文将大体从五部分着手就行阐述: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比对,指出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及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引用几个典型的案例,对法官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概括。并进一步总结目前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的司法适用现状,引出本文论点: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肯定特殊合同类型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二部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学说争议。阐述当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困惑,包括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白和现有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缺陷。评析学术理论界的学说分歧,概述否定说观点的不足以及肯定说的三种类型,总结得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立法比较。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概括出值得我国学习的经验,为下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设计思路。第四部分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的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下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异同、合同法立法的合理性方面进行分析,引出下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此部分主要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适用规则方面作出合理的限制,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从而更好的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适用范围上主要概括了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形及具体的适用合同类型;构成要件方面主要从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方面就行阐述;限制规则方面主要从可预见性规则、数额确定规则和减损规则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