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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研究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研究

作     者:赵瑞瑞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红春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 “两网化”建设 角色定位 

摘      要: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什么是和谐的劳动关系,虽然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达到动态均衡的状态。因此,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最关键的任务是如何促使劳资之间的实质性公平。形成良性的劳资关系本应是劳资双方自由意志的合意,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不应该过多干涉。且劳资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平等,不能实现真正的利益共享,本质原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劳动者普遍存在基础薄弱的现象,面临生存压力,缺乏与用人单位“以退出相威胁的筹码,而用人单位凭借其市场地位在这场谈判中占绝对优势。当这种实质的不平等逐渐暴露,国家意识到必须加强对这种私人契约予以规制,以实现实质的平等。通过形成劳动监察制度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来实现国家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进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反观现实,目前仍处于资强劳弱的格局下,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无法实现劳资关系的实质性平等。这种不平等性的不断累积,进而引发劳资冲突。目前,引发劳资争议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劳动者工作时长以及劳动报酬的支付等五大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需要劳动保障监察的介入,对劳资关系进行适度干预,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低成本性和高效性以及主动性等优势,并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达到震慑的作用。虽然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企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也由此暴露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在切实助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仍存在有心无力的情况,不能很好地助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提供有效保障。本文通过参照实际案例,深刻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助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不足及具体原因,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即执法主体机制不完善、执法职能履行不到位及执法手段不健全。而影响其发力不足的根本原因主要是:部门利益纷争和劳动监察地位的相对弱化、劳动监察执法缺少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以及劳动监察立法与其所担负职责不相匹配。由此,本文意在从完善执法主体、提升执法能力和创新执法手段这三个方面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综合执法能力,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给予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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