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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

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

作     者:樊愉愉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韶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代孕 代孕子女身份关系 亲子关系认定 监护权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摘      要:代孕作为一种新型生育方式,满足了不孕不育者成为父母的愿望,但因其改变了人们固有的生育观念,实现了血缘和分娩的分离,也因此冲击了传统亲子关系相关规则,从而引发了无数法律、伦理问题。虽然我国禁止代孕行为,但代孕在实践中并未消失,故而我们必须承认子女因代孕而出生的事实,并对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这对于代孕子女、社会、国家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对于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尚存在诸多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有关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则尚未被明确规定,造成代孕子女的身份关系无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基本法律原则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出现父母认定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使得代孕子女的身份关系无法实现可预期性、可确定性,对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故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深入研究。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一般问题进行了概述。界定了代孕的法律概念及其分类,明确了基因代孕与妊娠代孕的概念,指出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是解决代孕亲子纠纷、保护代孕子女利益,以及解决跨国代孕的法律冲突的需要。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有关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并从中总结出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立法上缺乏直接且明确规定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将代孕协议与代孕子女亲子关系同质化处理,对于代孕子女母亲身份的认定以及监护权归属的认定等均存在不同的认识,由此反映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亲子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不明确、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特殊规则缺失,监护权不统一以及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权利未厘清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对代孕子女身份关系域外立法的考察及借鉴。通过分析完全禁止型、有限开放型、完全开放型三种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则,提出域外立法在以下方面值得我国借鉴:即立法应明确代孕亲子关系认定标准,国家公权力对代孕行为应予以有效干预,处理代孕子女身份纠纷要与代孕合法性相分离等。第四部分对代孕子女身份关系法律调整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分娩说“基因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四种观点的优缺点,提出应吸取各方学说的利弊,对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采综合说。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亲子关系的一般规则,即在妊娠代孕情况下,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应该为委托方;在基因代孕情形下则为代孕母。至于法律上父亲的身份则根据“据母推父予以确定。而捐精(卵)者则不应取得父母之身份。另外在监护权归属的认定中要在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考虑抚养意愿与抚养事实。同时明确非抚养方的有限探望权、保障代孕情形下当事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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