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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A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nvolv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作     者:祝良一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杜青松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标准必要专利 FRAND原则 反垄断规制 

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的本质是用最优的专利技术,标准化市场上的产品与服务,这使其获得了“得标准者得天下之美誉。标准必要专利的重大作用使其既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也成为企业市场竞争必争之利器。国家将“必要专利纳入标准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快速有序发展和技术的快速进步,但私有的专利技术上升为标准后,专利权人就会出于私人利益最大化,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这就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公益性和私益性。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相较于普通专利具有双重属性的特点,现有的规制手段无法进行有效规制,无论是使用《专利法》还是《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制都具有局限性。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排除限制竞争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由国家公权力进行反垄断视野的法律规制更为有效。经过对近七年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汇总分析发现,实践中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规制不完善,出现了专利权人的不诚信行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设定和禁令救济滥用等典型滥用行为。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可借鉴域外代表国家的先进制度,将欧盟和美国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将我国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作为考量对象,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本土化改造,提高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应对能力。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应从源头抓起,针对标准制定中的不诚信行为建立专门监督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争议核心的许可费设定问题上,因各行业差异和专利本身价值不同无法确定统一计算方法,应结合多种方法综合考量,不只局限于其中一种或两种,在对多种方法适用情形熟悉的情况下进行个案分析得出合理的许可费。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标准实施者滥用禁令救济的情形,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非禁令救济一种途径,并且出于对社会利益的考量,对专利权人的事前禁令救济权进行全面限制,并不限制实体争议解决后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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