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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联合惩戒的行政法规制

论失信联合惩戒的行政法规制

作     者:周泠杉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秀哲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失信联合惩戒 行政法 惩戒权 法律规制 程序救济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在该体系中,失信联合惩戒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促进政府各部门相关执法和惩戒资源的汇总、共享和重新配置,以此来缓解单个部门监管无法对失信人产生足够合规惩戒的问题。随着国家政策的层层递进,“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入,联合惩戒机制作为失信管理办法之一体现出了更为显著的效果。同时联合惩戒作为行政监管的新方式,已经成为了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经济管理职能,创造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执法部门普遍反映其“好用“管用。因此在实践中,也难免会出现因过度追求执法效率,导致惩戒权被滥用的现象。为了遏制公权、保护私益,防止行政主体一味地追求威慑力、实行效果、执法效率而扩大甚至滥用惩戒权,用行政法对联合惩戒权进行规制势在必行。本文将从失信联合惩戒的概念、内容入手,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性质加以分析。在论述行政法规制失信联合惩戒的理论基础以及行政法对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制模式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失信联合惩戒行政法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方面,挑取有关联合惩戒权的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并阐明失信联合惩戒行政法规制的规范内容;另一方面,以规制模式中的实体规制模式和程序规制模式为评价标准来衡量现有的法律法规,总结得出当前失信联合惩戒行政法规制面临的困境。重点问题包括部分法律规定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符;联合惩戒主体的权力来源亟需进一步明确,因为当前法律尚未对行政主体的惩戒权做出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信息修复机制有待完善,在实践中并未对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实质区分;行政法对失信联合惩戒的程序性设置不足、权利救济规定不健全。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坚持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其进行规制,规范行政主体的惩戒权;立法中明确联合惩戒主体的权力来源,细化优化现有法律,上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完善信用主体信息修复机制,因失信程度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步骤;通过查证程序、事先告知和异议程序,严格规范惩戒权的行使;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信用主体的救济权利,合理划分侵权赔偿责任。希望能够借此让失信联合惩戒更加合法合规,更具可行性,从而规范行政主体的惩戒权,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诚信社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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