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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田宅交易法律制度及其对当代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启示

论宋代田宅交易法律制度及其对当代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启示

作     者:邝达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钟铭佑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宋代 田宅交易法律制度 农村宅基地流转 启示 

摘      要:宋代社会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商品经济表现出空前的活跃,在政治、经济、思想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之下,并在继承唐代法制的基础之上,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田宅交易法规,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宋代田宅交易法律制度。宋代田宅交易法律渊源主要为律、令、敕、例。根据法律规定,田宅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为绝卖,又称为断卖“,其与现代民法理论框架中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或者买卖最为接近,即标的物所有权彻底地发生转移;其二为活卖,又称为“典卖,是指出业主将田畴、宅邸等不动产通过向钱主转移占有的方式获得低于其绝卖价格的典价,并在交易时约定对该典卖田宅的回赎期限,原主到期后可按照原先约定的典价赎回该田宅,钱主在典卖期间内享有对该田宅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利的交易方式,其与绝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原主是否保有回赎的权利。宋代法律规定了田宅交易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前者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交易主体适格,即在年龄、精神健康状况、身份等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严格禁止不同交易主体间任意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契约;第三,牙人见证或担保。后者则指宋代法律规定了宋代田宅交易的法定程序,包括先问亲邻、订立契约、输税印契与过割赋役、原主离业。此外,对于田宅交易纠纷,宋代有两种解决方式:其一,诉讼解决;其二,调解解决,又可再分为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宋代田宅交易法律制度建立在礼法结合的思想、民本主义的诉求和契约诚信的追求的基础之上,追求根植于宗法社会的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实现。古代中国以农业立国,当代中国仍然是农业大国,宋代田宅交易法律制度对于当代中国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而言,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具体包括:第一,增加当代农村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第二,明确当代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价值取向;第三,探索设立当代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优先购买权;第四,建立和完善当代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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