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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生效刑事裁判预决效力研究

民事诉讼中生效刑事裁判预决效力研究

作     者:赵楚南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洪;宋航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预决效力 刑事裁判 民事诉讼 刑民交叉 

摘      要:刑民交叉案件越来越普遍,刑民交叉领域成为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难题。我国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相互独立,民事诉讼研究与刑事诉讼研究二元并行。少数关于二者交叉领域的研究也集中于程序法层面,实体法层面亟待深入探讨。关于本文论题的现有立法规定简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免证事实缩限为基本事实。如何解释与应用上述法条,已成为学界、实务界的争论点。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侵害财产权益的刑事案件会造成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平等的诉讼程序,先刑后民是普遍认同的模式,但刑事裁判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推翻刑事裁判认定事实的案例占比较少。本文以案例分析研究方法,讨论生效刑事裁判在后诉民事诉讼中的预决效力问题。第一部分,分析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现状。笔者结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民事诉讼中生效刑事裁判预决效力定义、范畴、分类、推翻标准的疑问。第二部分,预决效力概念分析。预决效力区别于既判力,其主体范畴包括刑事当事人与案外人,客体范畴应严格限于同一事实。此外,笔者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预决效力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中不同类型生效刑事裁判预决效力分析。结合案例,笔者认为有罪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事实应具有预决效力,间接辅助事实不应具有预决效力;依法认定无罪刑事裁判具有预决效力,存疑无罪刑事裁判不应当具有预决效力。第四部分,民事诉讼中推翻生效刑事裁判预决效力问题分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差异性是推翻预决效力问题根源。民事诉讼中,刑事案外人推翻预决效力的证明标准应当弱于刑事当事人。预决效力被推翻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标准重新举证。可以尝试建立案外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审判员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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