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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型受贿类案研究

干股型受贿类案研究

作     者:雷雅惠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佑平;刘清生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新型受贿 干股型受贿 犯罪形态 受贿数额 股份价值 股份转让 

摘      要:基于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2015年以来的关于干股型受贿的二审判决书,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干股型受贿的案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干股实际转让的认定。第二,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第三,关于受贿罪既未遂的认定。通过对赵某某受贿案、毛某某受贿案、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三个案例的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对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分析得出:关于干股实际转让的认定,首先,要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干股型受贿,主要看未出资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取的是否是公司股份,行为人受贿的目的是否是获取公司股份及分红。其次,要注意类似情形的判断,如:低价受让型受贿不属于交易型受贿而属于干股型受贿;借壳转让型受贿中,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最后,股份实际转让的认定应从转让的实质来判断,不能简单以是否签订协议等来认定。在认定受贿数额时,首先要判断股份是否转让,在股份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份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股份价值应当尽量以接近公司实际情况的方法来认定。在股份未转让的情况下,则应当以实际收取的红利作为受贿数额。受贿罪既未遂的认定中,是否为他人谋利不是考量因素,应当以收到他人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在干股型受贿中,则应当以股份转让或收到红利作为既遂标准。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干股分红所得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这不仅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对当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股权是否转让不应当成为认定受贿数额的分界点,但是对犯罪既未遂的判断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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