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住宅权的性质 收藏
论住宅权的性质

论住宅权的性质

作     者:赖木秀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清生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住宅权 社会权 社会法 公权利 准公共产品 

摘      要:宪法层面的住宅权应当具体权利化为何种权利,我国对于住宅权的保障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大部分学者对住宅权的研究仅停留在宪法层面。基于宪法住宅权保障难的考虑,本文希望通过进一步明确住宅权的性质,为住宅权的具体权利化提供理论依据。本文从住宅权的宪法理论出发,先证明了宪法住宅权的存在并且根据域内外立法中关于宪法住宅权的规定对宪法住宅权进行了介绍,明确了宪法住宅权需要具体权利化的必要性。再次,介绍了学界中出现的对住宅权性质的人权说、基本权利说以及相关民事权利说这几种主流学说,通过分析发现这几种学说都只是片面的对住宅权进行定性。再次,从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视角出发,否定宪法住宅权具体权利化为私权利,肯定宪法住宅权只能具体权利化为社会法社会权。最后,对作为社会法社会权的住宅权进行释义,明晰住宅权的权利结构及其意义。人权的发展、住宅问题的凸显以及宪法自身的发展催生了宪法住宅权,对域内外的宪法条文进行考察发现各国对住宅权的保障出现了消极防御模式、积极保障模式以及积极保护兼顾消极防御模式这三种模式。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对我国宪法的第13条、第39条以及第45条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我国采用的是积极保护兼顾消极防御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对住宅权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导致对住宅权的保障不足。为更好的保障住宅权,需要将宪法住宅权具体权利化。但是具体权利化为何种权利,学界出现了不一样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停留在公法层面从人权或基本权利的角度对住宅权进行保障,也有学者认为可以从相关民事权利出发对住宅权进行保障,但是都忽略了对弱势群体住宅权的保障。笔者从公私法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公权利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了宪法住宅权具体权利化过程中需要公权力的参与,否定了将宪法住宅权具体权利化为私权利。通过对住宅权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分析,明确了将宪法住宅权具体权利化社会法社会权。明确住宅权的社会法社会权的性质,首先,对住宅权的概念表述进行规范,明确其权利主体是社会成员,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其内容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从而让社会成员享有住宅权。其次,明晰作为社会法社会权的住宅权侧重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住宅利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侧重于强调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最后,住宅权作为社会法社会权是对宪法住宅权的具体落实,也能更进一步的实现社会公众的住宅利益。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