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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作     者:栗娜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立收;林建才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行为 相对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普及度逐渐加强,未成年人实施刑事犯罪的情形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犯罪治理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愈发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基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保护原则,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影响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必然举措,这项举措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了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一概而论的发动刑罚处罚,而应当注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前期预防工作与后期教育矫治相结合,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治理体系。本文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首先着重解释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概念、划分方法、实施意义、历史发展。第二部分结合最高法院统计数据及相关犯罪案例,总结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并对关于未成年人你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学术界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修改的合理性从符合社会进程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现实、与刑法规范任务相符合、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必经之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得以保障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局限进行分析,第五部分重点对当前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及我国港台地区等主要域外国家(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借鉴,第六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思考及补充建议。笔者的主要观点包括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全面解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高发的司法实践需求应当同时扩大相对刑事责任的范围,将制作、运输毒品罪、抢劫危险物质罪等加入到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中,同时增加犯罪行为的概括性表述,作为当前列举式表述的补充;拓宽非刑罚处罚方法,明确未成年犯罪家庭管教进行监督、教育、考评,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建立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将一些主观恶性犯罪行为人纳入到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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