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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法律权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回应型法研究

重塑法律权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回应型法研究

作     者:常洪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旭晟;邓春梅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法律权威 压制型法 自治型法 回应型法 

摘      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是美国伯克利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为伯克利学派的研究擘画了蓝图。回应型法理论集中体现了他们二人的问题关怀、研究方法与学术主张。文章以回应型法的权威理论作为切入点,深入阐释回应型法理论的产生背景、形成路径与具体主张。回应型法权威理论产生的背景,既有现实的社会关怀,又有具体的理论回应。就现实背景来看,回应型法处于美国社会骚乱和西方价值信仰危机的大环境之中。当时美国社会骚乱,根源在于美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冲突集中涌现。信仰危机则是指整个西方社会世俗化以后,超验性宗教信仰衰落的恶果开始显现,并以社会认同危机的形式集中展现出来。其次,就理论渊源关系来看,对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回应型法理论影响最大的学者是哈特和富勒。回应型法理论汲取了哈特的次级规则和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论的共同精神,凝聚为回应型法的权威理论核心。另外,作为伯克利学派的思想重镇,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受到了伯克利学派研究方法的深刻影响,主张“在法律中认识社会,在社会中改善法律。整体而言,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回应型法权威理论扬弃了压制型法与自治型法的权威理论主张:既汲取了压制型法的灵活适应性、自治型法的稳定一致性,又克服了二者的机会主义、无法建构社会认同等理论缺陷,从而较好地应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危机。回应型法权威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部分:一、自治型法权威向回应型法权威转变的关键在于保障法律目的的支配地位。二、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融合,则构成了回应型法权威得以形成的核心要素。三、法律机构的合法性应从寻求公平转向自身能力建设。当然,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权威主张仍然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它无法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其所倡导的法律参与、政治参与要求也难以现实实现,但其对西方古典社会权威理论作出了重大发展,同时也深刻启发了著名的自反型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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