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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地产税法研究

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地产税法研究

作     者:张铮宝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惠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量能课税原则 房地产税法 分配正义 课税要素 

摘      要:房地产税法几度呼之欲出,然短期内尚无法落于实处,归根于其良法善治仍需深究。量能课税原则自税收公平理念发展而来,内涵对税收实质公平的追求,天然契合宪法平等精神,在客观衡量标准发展成熟后,其相较于量益课税原则更具实操性。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经历了税制萌芽时期、税制重建时期直至税制发展至今,其核心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量能课税原则缺失。“重流转、轻保有的税制结构,以及央地分税制下事权、财权不匹配引发的“土地财政严重阻碍税收横向公平;同时税基的范围过于狭窄,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几乎无法体现,对税收公平以及分配公平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房地产税法研究应当遵循量能课税原则以追求税收实质公平,首要应当确立其立法目的,在量能课税原则指引下,通过应然需求与实然可行性的结合分析,形成以调节收入分配为核心目的,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为协同目的,将完善税制体系作为基础目的的“一体两翼房地产税立法目的体系。在完善税制体系的基础之上,以调节收入分配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保障公民基本居住需求,缓解贫富差距巨大产生的社会矛盾,转变经济发展态势,进而协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长效、稳步化解“土地财政危机。在此目的体系下,房地产税法应当严格在量能课税原则审视下设计课税要素,回应调节收入分配的核心目的,将税收公平落在实处。采用房、地合一征税模式对商品房、小产权房以及部分保障性住房进行课征,保证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充分体现;同时根据地域经济区分进行从价计征,以专门评估价值实际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进而设计幅度扩大的累进税率践行量能课税原则;最后辅以针对性税收特别措施,以综合税基减免为普适优惠配合特定人群专项减免,同时对“豪宅及“空置宅课以税收加重措施,促进立法目的体系的全面实现,助益于房地产税法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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