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研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明儒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真实交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的犯 如实代开 被动虚开
摘 要:税收环境的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稳定的关键,更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经济发展在法律规制之下是个重点。当下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严重,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有规定,但是阅读条文可知,其规定并不明确。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具有滞后性。从而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相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无法形成统一的结论,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势在必行。要想准确对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定性,首先应明晰该行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对其中争议较大的两类行为展开论述并评析。具体分析争议可以看出,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的不同,归根到底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质认定的不同。目前关于该罪理论上存有行为犯说、结果犯说、目的犯说和危险犯说等学说。比较发现目的犯说严格遵循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助于排除部分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形,限缩该罪的成立范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更为合理。又对立法背景、专票本质以及量刑设置等方面进行梳理,得出是否存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是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并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增值税税收利益这一复合法益。这是对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的理论根据。在理论前提明晰的前提下,讨论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专票的几类行为。不论是哪类行为都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去判断是否构罪。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导致国家增值税损失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来说,没有进行抵扣的虚开专票行为由于不会造成国家损失所以不构罪。进行抵扣的虚开专票行为是否构罪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去判断。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目的,客观上也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如实代开专票行为,是否构罪不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不同,应用目的犯说去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主观上没有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损失,故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动接受他人虚开专票行为,由于行为人并未参与虚开行为,不成立虚开专票罪的共犯。此外,并非所有的接受虚开专票行为都是恶意取得,可分为善意受票行为、恶意受票行为以及瑕疵受票行为三种类型化讨论。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进行判断,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国家损失,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