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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研究

作     者:徐璐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凌红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图形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专利 部分外观设计 通用性 

摘      要: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GUI是数字化时代的产物,通过视觉化的人机交互模式,将工业时代的产品外观设计移植到电子产品显示屏等操作界面外观设计之上。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第68号令首次赋予GUI设计以外观设计专利权。2019年9月公布的第328号令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授权的相关条件,自此对GUI外观设计保护建立起基本的框架结构。然而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了修正《专利法》的决定,在“外观设计概念中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对GUI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尚未明晰。本文首先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概念入手,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进行梳理,结合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变化、授权情况、侵权纠纷和行政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目前我国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困境。第一,对“产品含义的限缩解释。我国对“产品的理解局限在有形实体产品上,而欧盟、美国等国家对产品范围已经延申到无形产品的范畴。第二,对产品在GUI外观设计制度中的定位误解,一是将“产品作为授权的必要条件;二是将判断产品的相似性作为侵权认定的前置条件,导致在软件与硬件分离背景下难以真正保证专利权人的权益,无法妥善解决GUI本身的通用性特征带来的难题;三是将“产品与设计的关系混淆。第三,因部分外观设计相关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对部分设计与GUI保护的关系不明,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仍旧无法解决产品在侵权比对时作为前置条件的现实。上述问题出现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GUI设计区别于一般外观设计的特殊性特征理解不够准确,其特殊性包括两点:一为GUI设计通用性特征;二为GUI设计的双重载体特征。针对上述问题,通过比较欧盟、美国、韩国和日本对GUI外观设计权制度设计的异同点总结出宝贵的经验。首先,在“产品概念的界定上,欧盟采取类版权式的保护模式,强调GUI设计与产品的分离。美国将外观设计专利化,通过判例不断扩大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范围。日本虽采取严格限制产品范围的立法态度,但也修改法律适当扩大。韩国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认定产品范围以使其保护效果能够实现最大化。其次,对于产品在GUI外观设计框架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欧盟认为GUI外观设计完全可以脱离产品而存在,产品仅作为辅助分类的手段,在实际授权审查过程中仅为形式要求。美国仍要求GUI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应用于产品之上,但对于产品类别的描述仅作为示意性描述。日本近年来的立法动态显示其有意不断扩大GUI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囿于其对于GUI外观设计与物品之间的强依附性,在最新修改的审查意见中表明有两类图形图像可以脱离载体的限制,但这两类GUI本身与实现物品功能具有强关联性。韩国也要求GUI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载体,但是对产品范围逐渐虚化固定性要求,因此将产品类别仅作为分类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传统GUI的保护范围。由此笔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第一,扩大产品的内涵和外延,为“非实物产品设计提供保护空间。第二,明确产品在GUI外观设计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从二个层面进行阐述,首先确定产品与GUI设计的关系,产品是GUI设计的载体,GUI设计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其次,申请授权的产品类别仅为示意性描述,并非起到限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作用;最后,笔者建议借鉴日本对GUI的类型化保护,参考日本GUI图形图像对GUI细化规范,弱化产品载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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