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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 ——基于对日本相关制度的思考

The Improvement of Company's Compulsory Liquidation System of China — — Based on the Thinking of Japan's Related System

作     者:徐云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沈贵明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强制清算 清算人 清算责任 债权人会议 法院监督 

摘      要:近年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间贸易壁垒、世界经济衰退以及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大量企业解散却无法及时、有序地退出市场。该类企业不仅不再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可能侵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产业的升级与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自行清算受到阻碍的情况,我国应当完善强制清算的相关制度,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机制,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的设立门槛越来越低,但关于公司的退出机制的发展却停滞不前。建立一个完备的公司法制度框架,需要实现公司的宽进严出,而公司清算是该框架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现退出,才能维护相关利害关系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清算一般分为两类,即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可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强制清算是指自行清算无法进行或遇到障碍时,通过介入公权力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程序。然而,中国目前并未建立关于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方面相对系统性的规定,除了在公司法中简单提到,其余的具体规定大多分布在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中。对比我国,日本建立了较为健全和系统的强制清算制度(《日本公司法》中名为“特别清算制度),因此笔者在对日本相关制度研究和思考后,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本文由以下五个章节构成。第一章首先对我国强制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展开铺陈,通过剖析目前我国关于强制清算制度在立法上的欠缺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阐明完善强制清算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学习日本公司法中关于强制清算制度的系统性和规范性规定,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开始论述关于完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的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廓清我国强制清算的立法思路。笔者在第一节提出应当在《公司法》中增设强制清算专节来弥补我国上位法中关于强制清算制度的缺位问题。第二节提出应当在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启动事由、债权人会议以及法院的监督等薄弱环节加强立法规定。最后一小节笔者提出应当统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程序性规定,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的延展与启动事由的扩展。首先提出我国强制清算制度中关于申请主体和启动事由中均存在的范围过窄的问题。其次,在比较法视阈下分析日本强制清算制度中清算人、监事作为申请主体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有资不抵债之嫌疑作为启动事由的可行性分析。最后基于对日本强制清算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思考,提出扩大强制清算申请主体和启动事由的优化路径。第四章,关于清算人的组织监督机制和清算责任机制的完善。首先,论述我国强制清算中关于清算人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着选任和顺位的问题,从而提出日本强制清算制度中的监督委员和调查委员的借鉴意义——设立对清算人的专门监督以加强对清算人的监督。同时,笔者通过探讨我国强制清算中关于清算责任的类型,提出应当适当扩大对相关责任承担主体及加大对相关责任者的惩处力度以完善强制清算中的责任机制。第五章分为建立债权人会议和加强法院对强制清算制度的监督两大板块,其核心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于债权人会议规则,笔者首先论述了在强制清算制度中建立债权人会议规则的必要性和其基本作用。由于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缺位,导致债权人参与强制清算的程度不高以及该制度中的债务清偿协议的难以实现。其次,笔者论述了建立债权人会议的过程中,其具体的议事规则等基本内容应当如何设置的问题。另一方面,囿于法院在强制清算中的职权不明显,始终存在法院在强制清算的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加强法院的职权作用,以更好地对强制清算的整体程序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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