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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破产程序承认要件研究——本国利益保护视角

境外破产程序承认要件研究——本国利益保护视角

The Study of the Recognition Tests i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Proceeding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omestic Interests Protection

作     者:陈锦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华春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跨境破产 境外破产程序 承认要件 本国利益 国际合作 

摘      要:在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中,普及主义与地域主义分别代表着国际合作与本国利益保护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实践中,普及主义过于理想主义,难以得到实现;地域主义则因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逐渐被各国抛弃。最终,对二者进行折衷的修正普及主义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尽管修正普及主义之下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但其均在试图调和两种对立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点上,我国已做到与国际接轨,在《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中确立了修正普及主义的立法模式。在修正普及主义之下,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直接关系到国际合作能否顺利实现,而承认要件的设置在此就相应起到了平衡两种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因此其也成为判断一国跨境破产立法价值取向的重要指标。我国在承认要件的设置上基本复刻了涉外民事诉讼法律中的规定,其中体现本国利益保护的要件包括彰显司法主权利益的互惠关系要件、保护本国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要件以及保护本国私法主体利益的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要件。在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后,可以发现我国破产法在设置承认要件时仅作出原则性规范,由此导致了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应对相关规定的解释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回溯美国跨境破产法的发展历程,美国破产法第304条因为赋予过大的裁量空间曾导致了矛盾判决的产生。在采纳《示范法》后,第十五章中的规定配合判例法,带给美国境外破产程序承认制度程度更强的可预期性,由此也推动了美国跨境破产程序承认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我国境外破产程序承认要件的设置中,需明确保护本国利益的界限,以期为法官的裁判和各方利益主体提供更加确定的指导和预期。在跨境破产中,一方面保护本国利益的价值取向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在当前国际社会,积极寻求跨境破产国际合作已成主流趋势。因此,为适应我国经济现实,为能实现破产制度中最大化破产财产以及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稳定预期等目标,有必要重新思考保护本国利益价值在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价值位阶,通过适当方式对其加以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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