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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研究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研究

作     者:廖凡璠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宇清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观护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观护制度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几年下降趋于平稳之后近年开始回升。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阶段,其尚未形成独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如果将涉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加区分羁押在一处,则会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受到其负面影响,不利于回归社会。若将涉罪未成年人不加引导置于社会环境中,可能导致涉罪未成年人逃脱刑事诉讼程序或再犯。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难题,通过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为涉罪未成年人适用不羁押、不起诉创造了条件,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这不仅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顺应了国际少年司法的潮流,为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通过对我国北京、上海、晋江和常州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实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存在困境。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导致社会观护的对象、主体、执行机构和内容混乱;观护基地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不明,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导致观护基地的运行效果差强人意;观护主体专业性和稳定性不足,社会参与主体单一等导致社会观护制度的发展缺乏人员保障;前置风险评估程序落实不到位,缺乏统一的观护执行机构,检察机关监管力度不足等,影响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运行提供相关指引;明确观护基地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平衡观护基地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观护基地的建设中;提升观护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吸引不同观护主体的参加,为观护制度的运行提供有效的人员保障;落实风险评估机制,构建统一的观护执行机构,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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