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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研究 ——...

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研究 ——基于公民社会权利视角的分析

作     者:冉丽娜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江凌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农村养老服务 供给主体 多元化 公民社会权利 

摘      要:养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建议中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层面上要致力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受制于经济水平、人口流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问题与城市相比显得尤为突出。农村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和家庭、社会稳定,它还是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农村养老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农村地区老年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农村老年群体对养老服务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多样化、多元化,单一供给主体难以满足养老需求。近年来,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力度的同时还着力帮助恢复提高家庭养老能力,引导各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实现了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得到初步发展。可是,受制于供给主体、农村老年群体及客观现实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理清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引导,将有利于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本文基本内容是通过查阅和整理相关文献、数据资料,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探讨社会权利理论对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要求,梳理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变化发展历程,结合现状对我国目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各供给主体及多元主体间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公民社会权利对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要求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中存在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和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主体间存在缺位、越位、失位现象等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各主体职责定位不明确、养老服务需求认知不清、多元主体间缺乏联动机制造成。本文基于公民社会权利理论对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即要求加强国家服务供给角色、要求加强农村老年群体主观能动性、要求满足更多元的服务供给需求、要求完善养老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建议从强化各主体养老服务供给角色、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供需平衡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协同合作等三个方面来充分发挥各主体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作用,推动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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