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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合作”机制下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研究

“17+1合作”机制下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研究

作     者:孙雅琪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仕英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207[法学-国际关系]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主      题:“17+1合作”机制 中国 中东欧 合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关系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发展。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建立前,中国与中东欧各国之间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宣布成立至1989年东欧剧变,这段时间,中东欧国家对中国的态度受中苏关系影响变化较大,党际关系成为了影响国家关系的关键;第二阶段则是从1989年至2011年,东欧剧变后,影响中国与中东欧各国双边关系的主导因素转变为国家关系,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的合作开始转向正常化。中东欧地区对欧洲大陆的辐射作用和其重要的地缘意义使中国逐渐重视发展与中东欧国家的关系,中国希望通过加强与中东欧地区的合作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规模。而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中东欧国家也看到与中国合作的广阔前景,与中国展开紧密地合作有助于其摆脱被“孤立地现状,双方合作需求的不断增加。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共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应运而生。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华沙提出了著名的“华沙十二点倡议,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被正式提上日程。2012年9月,“16+1合作机制设立合作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并完成双方在具体领域合作的准备工序;2013年,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就定期举办国家领导人会晤一事上达成共识,以便于双方对上一年的合作成果进行总结并及时调整未来双方合作的规模和方向。定期领导人会晤机制与合作秘书处的设立,使“16+1合作机制得到了有效的巩固和发展。随后几年间,双方经过一系列协商,先后通过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里加纲要》等一系列重要合作文件,使“16+1合作机制逐渐完善为一个以年度领导人会晤机制为主体,以合作秘书处、协调员会议以及各类论坛为主要合作机制的双边合作平台。2019年,希腊的正式加入使“16+1合作机制正式扩充为“17+1合作机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自201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成立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逐渐成熟完善,双方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丰富成果。在经贸领域,双方的贸易总额快速增长,在机制下,多次举行中小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为双方的民间经贸合作提供了可靠有效的合作平台。在文化领域,双方为使文化交流更为顺畅、合作内容更加丰富,联手打造了多个官方文化交流平台。此外中国同中东欧国家还建立了一系列文化合作品牌,其内容涵盖多种文化领域。农业方面,随着合作机制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农业合作机制和论坛变得常态化,双方在农业科技和农业贸易两方面的合作取得较大成功。除以上领域外,双方还在中医药、林业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也逐渐成为中国在次区域合作领域的优秀示例。虽然双方在“17+1合作机制下在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双方的合作仍面临中东欧国家内部差异较大,双方经济合作水平低以及来自外部行为体的各种压力和阻力等问题的考验。基于此,中方应通过尊重中东欧国家特殊性,提高双方的经济合作水平,加强顶层设计等路径,消除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顾虑,推动双方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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