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互联网媒体“当事人栏目”的新闻生产调查——以媒体T为例 收藏
互联网媒体“当事人栏目”的新闻生产调查——以媒体T为例

互联网媒体“当事人栏目”的新闻生产调查——以媒体T为例

作     者:古玥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袁光锋;林羽丰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主      题:新闻当事人 互联网媒体 采编资质 

摘      要:随着互联网与媒体的融合走向深化,互联网媒体逐渐成为了人们获得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针对互联网媒体的快速发展与渗透,相应的媒体监管政策应运而生。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如新浪、腾讯等商业门户网站属于二类资质媒体,只允许转载,并没有采编资质。在此情况下,互联网媒体开始尝试,拓展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入驻媒体平台,催生出邀请入驻并发布相关内容的运营模式及相应的新闻产品。本次调查选取国内某互联网媒体T(以下简称媒体“T)为调查对象,以媒体T推出的客户端内,当事人发声内容的生产与运营为例,通过在媒体T为期六个月的田野调查,和与内部运营人员进行深度访谈的方法,结合媒体T作为二类资质媒体无法进行采编的特点,和当事人栏目在此情况下的出现和运营现状,探讨受到采编限制的互联网媒体,如何通过当事人发声产品,进行新闻内容生产?调查发现:(一)媒体T当事人栏目主动寻找、邀请热点或重大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在外界看来,是当事人自主注册账号并发布内容,实则是互联网媒体在新闻内容生产上争取优势。(二)为适应无法采编的现状,互联网媒体在日常操作流程中,需要在选题上更多依赖传统媒体的公开报道,同时凭借平台的渠道和资源优势,与传统媒体取得合作,发展出共享新闻资源的联动模式。在寻找和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基本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讯软件和电话等线上方式进行交流,因此对当事人的感知和了解难度增加。(三)产品模式上,当事人通过平台认证账号,以自述口吻发布1200字以内的内容,在端内以图文形式呈现,并多以图片形式进行推广传播。这样的呈现形式在媒体T内部存在争议,从本质上反映出不同运营人员对产出内容定位的差别。(四)任职于互联网媒体的运营人员认为,不同于在传统媒体时的采编经验,其现在的工作模式从“采访—写作向“采访—整理转变,自由创作的空间变小。同时,互联网媒体运营需要超越记者思维,对传播效果负责。(五)在适应采编资质缺失的环境中发展出的当事人发声产品,对于新闻事件的呈现和推动,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并且能够为传统媒体报道提供线索或补充。但由于互联网媒体无法独立完成新闻内容的输出,当事人意愿会干预最终的新闻内容,即使工作人员通过专业主义的操作规范加以把关,但势必会在立场和视角上,对新闻内容的客观性造成伤害。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