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刑法含义与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淼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多次盗窃是我国刑法的独特规定,对适应社会治安环境变化、严密我国盗窃罪刑事法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较为模糊、笼统,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混乱、矛盾,亟需对多次盗窃的刑法含义和适用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多次盗窃的立法概况。多次盗窃的立法沿革可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其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对于盗窃行为采取二元制治理模式,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制裁。《刑法》第264条设置了五种盗窃类型,并列规定,各具功能,故多次盗窃中的单次盗窃只能是行政违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不能是其他四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第二部分讨论了多次盗窃入罪的理论依据和立法价值。对于多次盗窃入罪的理论依据,学界观点不一,各有侧重。本文认为多次盗窃入罪的理论依据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反映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融合。多次盗窃在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是我国“立法定性+定量的二元立法体系下的定量因素,弥补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空白,符合社会转型时期积极立法的需要。第三部分讨论了多次盗窃的适用标准。对于多次盗窃的适用,应从“多、“次、“(单次)盗窃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多有“三次的数目要求和“二年的时限要求。对“次的认定应采取形式标准说,多次盗窃中的“次不同于多次抢劫中的“次,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对于单次盗窃的判定,要求其达到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应当计入受过行政处罚的单次盗窃,但需排除受过刑事处罚的单次盗窃;不要求单次盗窃必须是既遂的盗窃行为。第四部分讨论了多次盗窃犯罪形态的若干问题。多次盗窃不属于连续犯,与集合犯较为相似,但仍有不同。对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盗窃,后行为人加入进来共同实施两次盗窃的情形,不能以多次盗窃处罚后行为人;行为人以一次教唆行为教唆他人盗窃、被教唆者却多次盗窃的情形需分类讨论。多次盗窃存在未遂形态,对于多次盗窃中每次盗窃行为均未遂、未能取得刑法上值得保护的财物的情形,并非一概以犯罪论处,只能将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未遂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