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体育赛事参赛协议免责条款研究
作者单位:西安体育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恩利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403[教育学-体育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4[教育学]
摘 要: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强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随着全民健身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各级各类群众体育赛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群众体育赛事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度。在参加群众体育赛事时,赛事组织者通常都会和参赛人员签订参赛协议,其中免责条款成为参赛协议当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平衡参赛双方权益、促进群众体育赛事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赛事组织者在参赛协议中经常加入有利于己方优势的条款,当参赛人员在比赛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时,赛事组织者以免责条款为由来达到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对免责条款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群众体育赛事的特殊性,并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参赛协议免责条款进行规范,同时我国体育行业内缺少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作出规定,导致免责条款在签订时存在免责效力不清,安全保障义务界限不明等问题。因此,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参赛人员权益,有必要对参赛协议免责条款进行研究。本文以我国群众体育赛事组织者与参赛人员签定参赛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群众体育赛事参赛协议免责条款的概念、法律现状及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群众体育赛事免责条款司法实践案例,总结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面对群众体育赛事免责条款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对参赛协议免责条款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根据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群众体育赛事参赛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带有免责条款的格式合同。第二,《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是群众体育赛事参赛协议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第三,群众体育赛事参赛协议免责条款由五个要件构成,分别是参赛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参赛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符合适用情形、尽到说明义务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免责条款是否具备效力,在以强制法规定为前提下,主要看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五,建议体育行政部门对参赛协议进行规范,完善参赛协议内容以及明确安全保障义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