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中的容忍义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文杰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本文的研究目标主要有二,第一,是指出目前在容忍义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民法典》第294条审理相邻污染侵害类案件所面对的困境,并分析这些司法实践难题背后的成因以及解决之道。第二,在此目标驱动之下,本文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德法两国所设置的容忍义务制度异同点,并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基础,本文探讨了法经济学中对于相邻问题关注较多的科斯定理,并结合福利经济学中的效率观点,分析容忍义务和相邻污染纠纷处置的新思路:借用效率和成本的原理,寻找最合理的权利资源分配模式。本文以此为依据得出结论,在我国《民法典》相邻关系章节中,应当通过对第288条的细致解读推导出容忍义务,并充分考虑多层次的容忍义务判断标准,进而明确纠纷双方最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方式。首先,本文通过对四起典型案例的分析,确定相邻纠纷相关的容忍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实务问题。由于立法对于容忍义务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案件在具体裁判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持。又因为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中缺少容忍义务制度,使得该条文的实际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部分司法审判对于案件应当属于物权领域的相邻纠纷还是侵权领域尚且存在疑问。更进一步,由于容忍义务并未以明文的方式出现在条文中,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讨论也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法官对于判断容忍义务的标准认知模糊,往往一案中的关键因素,到了另一起案件中却没有受到任何关注。此外,对于国家规定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关系,国家规定应当在相邻污染纠纷中占据多大的权重,都需要进一步阐述。其次需要明确容忍义务立法的不同方向和各自的优缺点,并选择适合我国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的模式。立法规定容忍义务的国家多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制度思想的源头是罗马法时期对侵害行为和容忍义务的判断。其中以德国和法国的模式最具有典型代表性。德国法对于容忍义务的规定最为详细和严谨,以相邻共同体理论和衡量补偿请求权为基石,将容忍义务分为三个层次,多种考量因素,并巧妙地处理了私法和公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法国立法沿袭罗马法的精神,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基础,结合无生物责任原则,通过判例的累积形成了特有的容忍义务制度。鉴于我国目前缺乏成文法的规定以及对既有判例的暧昧态度,德国的立法模式更值得我国借鉴,法国容忍义务更为灵活也能处理更多类型的侵害行为,也值得吸收学习。相邻关系纠纷特有的模式使得法经济学的部分理论可以成为指导容忍义务的原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财产权的规定和自由市场交易的关系,揭示了如何从社会成本角度确定最优权利分配结构,帕累托改进、卡尔多和希克斯各自提出了基于福利经济学而言的效率原则,为相邻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提供了新视角。对于容忍义务而言,最重要的是确定需要考量哪些具体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效力、位阶差异,综合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立法中考量因素的共性和差异,比对分析其选取该因素的说理以及适用的案例,本文分析并排列了多种适宜我国国情的容忍义务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