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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

论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

On the Litigation Form of Joint Debt

作     者:唐翠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继好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连带债务 共同诉讼 牵连性 诉讼形态 

摘      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再次将对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讨论推上进程。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论题,对其理论探讨也随着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而不断革新。对于连带债务诉讼应该适用何种诉讼形态,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在诉讼法上只规定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共同诉讼的制度,但是我国学界的观点普遍坚持普通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三种形态划分。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讨论虽然归属于程序问题,但是连带债务的实体法理论也不可忽视。本文立足于民法典,旨在厘清连带债务的本质含义,在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的基础上,对连带债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并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主张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立法例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践,来理顺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支撑。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连带债务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其实在理论上,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无论是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还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其适用都有一定的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法官在初步判定的时候不知道到底这个纠纷会牵涉到什么人,后续是什么样的责任形态,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又必须得做出判断,因此法官需要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资料(攻击防御及抗辩的主张等)进行判断认定。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按照理论的标准这个案件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话,那法院就应当追加当事人,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是何种诉讼形态。对法官来说,一个案件经过审理之后,对被告债务地位的认定是按照个人债务处理还是共同债务人之一来处理的,这是应当清楚的。但是诉讼不是静态的,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也不是完全确定的,而是可以根据诉讼的进程,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对待,例如根据债务人行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牵连性与独立性等来确定不同的形态以达到平衡。但是目前我国对连带债务效力问题的规定匮乏,实践中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考虑完善与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相关的共同诉讼理论。除导言外,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我国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现状考察。本章从立法和司法上分别阐述现行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实体法上规定,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但是在司法程序中,对于法院来说是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实践操作的,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在实践中,法官拥有追加当事人的绝对权力。我国并没有对连带债务中一人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对效力的不同认识会影响到后诉、另行起诉等既判力扩张的问题,为此,有必要改变现阶段实体法与程序法不相协调的局面,重新探讨连带债务的诉讼问题,以规范该制度适用的空间。第二章旨在阐述连带债务的实体法基础与程序法法理分析。连带债务既涉及到实体法,又涉及到程序法;要想确定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其前提就是要厘清连带债务的含义。目前我国对连带债务诉讼的处理之所以混乱,根本原因是大家对连带债务的理解不一致。本章重点对连带债务的概念、效力,相近概念等进行分析描述,确定连带债务的具体含义并分析比较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准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特点以及在程序处理的功能与区别,分析不同共同诉讼制度的优势与劣势,并结合上述连带债务的实体机理为确定不同的诉讼形态奠定基础。第三章是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确定。本章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参考德国法对连带债务的分类,并以我国《民法典》为基础将连带债务分为契约型连带债务和侵权型连带债务,并以诉讼标的为识别标准,在考虑债的牵连性与独立性的基础上指出不同类型的连带债务应适用不同的诉讼形态的观点,并就诉讼形态的适用展开具体讨论。第四章是结语部分,是在前三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确定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确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增加规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来解决。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具体适用上面,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不同的诉讼形态,而不是从一开始固化适用的选择;在诉讼的进行中,应法官规制追加当事人的权力,明确释明权的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和选择权。另外,在实践中,为了应对实践操作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实务指导,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给地方法院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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