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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飞单”的刑法规制研究

理财产品“飞单”的刑法规制研究

作     者:赵翼廷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晓莹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理财产品“飞单” 罪与非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背信类犯罪 

摘      要:本文选取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行为作为题目,目的在于探讨“飞单行为的刑法规制。首先,通过分析“飞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规范“飞单行为定义,实现对其精确认定。其次,分析现行刑法规制路线及其不足之处。再次,从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两个角度提出对于理财产品“飞单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飞单行为可能符合多个刑法罪名的规定,需要在“飞单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演绎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研究其是否可将“飞单行为涵射其中,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研究的价值在于探讨只用单一罪名归罪是否适当,可否成立牵连犯,可否完善背信类犯罪加以规制。并总结规律,以便今后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采用适当的罪名规制“飞单行为。本文的研究方法如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与银行理财“飞单行为有关的案件,使用定性分析法,对银行理财“飞单行为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分析各个案件的构成要素,将其抽象概括,再将其中高度重合的部分进行思维加工,凝练成“飞单行为的构成要素。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搜集“飞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案例分析,运用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总结该案的争议点即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罪名。最后,运用经验总结法,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审判情况以及理论界的学说观点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应当适用的罪名。本文通过详细分析,得出了若投资者明知“飞单,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以及若银行整体明知并实行“飞单则银行成立单位犯罪的结论。本文还分析了对于理财产品“飞单行为的现有刑法规制路径及其各自不足,提出并充分论证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成立牵连犯和完善背信类犯罪以打击“飞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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