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规制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毕颖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拉伦茨曾言:“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区块链技术正是当代工程师为我们加速进入数字化大迁徙社会提交的时代答卷,其也必将横陈于法律人面前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作为一种新型数据存储方式和网络底层架构,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技术提供信任,和数据基本不可篡改的特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具有实现合同内容代码化,缔结去传统信任化,履行自动化的功能构造,使智能合约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并将深刻改变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本身的运作方式。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存在诸多差异,传统合同法规范是否与之契合,又将如何回应智能合约带来的法律挑战,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文章将采用总分总的结构,以问题展示,定性分析,对策研究及经验总结为逻辑顺序,将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因本文研究对象区块链及智能合约具有一定的技术复杂性,且所依赖的技术原理对其在社会交往中的运作模式具有决定性作用。故对两者进行基本理论的介绍与分析,包括两者的基本特征与技术原理。同时对两者的法律属性进行阐明,总结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规制现状与所面临的法律规制难题。为下文进行智能合约具体法律问题的探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鉴于智能合约诸多方面都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故从体系上对以规制传统合同为主要对象的我国合同法与智能合约展开契合度研究。分别论证了合同法要以承认代码为合同的法定形式为智能合约的规制前提、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规制可能性及必要性。同时对智能合约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做出阐述,智能合约以其自动执行,技术信任功能对传统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背后的价值选择进行了恪守与服从,但同时对原则项下的具体合同法规则产生了削弱和搁置的消极作用。最后,对智能合约具体法律事实与合同法相应法律规范的涵射结果进行梳理性总结,为智能合约具体的合同法规制对策明晰方向。第三部分,具体从法律制度构建层面探讨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规制问题。首先,对智能合约缔结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认定。智能合约的成立地点与时间可横向参照电子合同的规定,以智能合约被正式部署至区块链上生成合约地址时为合同成立时间,同时为维护区块链数据的公信力,不允许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与时间做出另外规定。智能合约中要约以首次出现的时间戳记载为要约的发出,要约不可撤回但可撤销,承诺在当事人私钥签名后向全网广播时生效,承诺不可撤回也不可撤销。其次,对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功能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本文并未采用目前个别国内研究将其作为辅助履行的担保功能的结论,而是论证分析了智能合约是作为电子代理的法律身份完成合约的自动履行。同时,对智能合约的特点之一:条款代码化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总结,以此为基,得出因一方负责提供的合约出现的错误而导致合约执行不能时该方同时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此时传统意思表示规则将被大幅度限缩,合同解释及漏洞填补规则也应相应作出调整。最后对智能合约中违约行为的特殊认定与违约责任的具体追究做出说明。第四部分,以智能合约具有可行性的三条纠纷解决途径为切入,对本文所研究法律问题背后映射出的法律与技术的关系处理问题进行前瞻性展望与分析,从法律认识、具体操作与研究方向三方面对本文所研究法律问题的本质进行总结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