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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的审视与重构

著作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的审视与重构

作     者:王林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邱国侠;张红生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著作权 司法理念 全面赔偿原则 市场价值原则 比例原则 

摘      要:当前对于著作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多为对著作权制度的具体内容研习和阐述,鲜有聚焦审视著作权损害赔偿认定司法理念的适用问题。损害赔偿司法理念贯穿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指导案件的裁决与损害赔偿认定,是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具体建构以及细化规则的价值归依。因此,著作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展开系统的讨论对完善著作权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全面赔偿原则作为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定局限,具体表现为:一是补偿功能缺失,难以填平救济权利人的损失;二是规范功能缺失,难以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三是指引功能缺失,难以约束司法裁量权。而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所具备的优越性可以有效弥补全面赔偿原则的存在局限。市场价值原则从著作权的商品属性出发,提出司法定价应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强调在著作权损害赔偿认定中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比例原则强调司法权适用与私法保护之间的平衡,寻求在著作权损害赔偿认定中对司法裁量权的合理约束。因此,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核心地位的基础上,亦应在著作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中补充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而重构以全面赔偿原则为核心,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为重要补充的理论体系。首先在全面赔偿原则的指引下界定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其次适用市场价值原则评估权利在市场交易环境下的市场价值,最后适用比例原则约束司法裁量权。只有打造“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著作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体系,才能够更好的助力著作权损害赔偿难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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