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执行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The South Korean Executive System’s Enlightenment to China作者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方勇男;刘铁峰
授予年度:2021年
摘 要:执行程序是司法公信力得到保障的最后防线。即便再好的判决,如果在执行环节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相当于没有得到公证的判决,也就相当于没有实现司法的价值。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上不断强化对民事执行的重视程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受理执行案件1059.2万件,执结99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7%、4.3%和8.1%,且已经明确表示正在积极制定《民事执行法》。这说明我国也明确认识到在民事制度上,把诉讼法和执行法予以分离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这种立法模式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相比之下,韩国作为我国的友好近邻以及在文明、文化、生活等很多形态上与我国有极大相似性的国家,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专门的《民事执行法》,至今已经进行了12次修改。在韩国的民事执行法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执行主体,那就是民事执行官。而民事执行官制度的实施甚至比《民事执行法》的制定还要早,是从1936年日本占领时期就已经成型,至今已经实施了八十多年。韩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尤其是执行官制度,无论在法律制度设计还是在具体实施上,都表现出了先进性和成熟的一面,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以韩国执行官制度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韩国民事执行制度给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建构带来的启示。本文第一章为绪论,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及研究现状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从韩国执行官制度的沿革、现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对韩国的执行官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且细致的分析;第三章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与执行权配置,以执行机构为重点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则通过典型案例展示和案例分析,并结合第三章内容,对我国执行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且透彻的分析。第五章则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分析出韩国制度对我国制度的启示,从而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