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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

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

作     者:陈明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于程远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施工合同 工程款 合同效力 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 

摘      要: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攀升,拖欠工程款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生。该制度由于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争议最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法官认识不同,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状况。本文通过梳理学界的不同学说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正确的观点,并为统一裁判思路提供路径选择。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肯定说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仍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总体上认为还需要满足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否定说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工程质量合格;折衷说则根据承包人对于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确定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倾向于肯定说,但认为主要理由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质要件是承包人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债权,而不是取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共识。从法院指导意见来看,部分法院支持肯定说,部分法院支持否定说,部分法院的态度则经历了从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从法院裁判案例来看,各地和各级法院裁判标准也不统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折价补偿的性质认识不同而产生裁判上的分歧,二是将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混淆导致说理不清。本文认为,折价补偿的性质仍然属于工程价款。讨论施工合同效力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的影响,应限定在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语境中进行。本文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法定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其从属性决定其依附于主债权即工程款债权而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于工程价款未受清偿之时,而合同成立时,工程款债权并不存在,从逻辑上也否定了该权利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联。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还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本文反对不区分施工合同类型讨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做法。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是否有直接法律关系,可将施工合同区分为两种类型。讨论施工合同效力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应明确一个大前提——只有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才有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承包人又具体包含两种,一是法律允许的与发包人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二是法律不允许但实际上与发包人建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而除此之外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代位行使本属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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