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研究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宏光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网络强国,建立互联网综合治理体系,丰富互联网内容的建设,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互联网对公共空间的拓展,人与人的信息传递变得更加快速和便捷,这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温床,造谣来得更迅速,也更猛烈。网络谣言治理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一大痛点,特别是在重大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肆意横行的谣言给网络治理更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规模大、影响深、危害巨。消除谣言稳定民心是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第一部分需要对应当采取行政规制措施的网络谣言进行定义,限定采取行政规制措施的行政范围。网络谣言不是只排除那些永远不能被证伪的绝对真实的言论。应当被采取行政规制措施的网络谣言应该局限于造谣者、传谣者基于故意的心理去传播的、内容以公共事务为对象的、性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梳理得出网络谣言具有传播主体隐匿性、传播过程多变性、传播范围群体性三大特征。总结目前关于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研究现状。明确网络谣言行政规制与言论自由保护是并行不悖的车之两轮,指出目前研究得出的网络谣言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论证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网络谣言损害国家、政府公信力、加剧社会恐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其他更为具体的不利后果,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产生极大损害。网络谣言对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也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任由网络谣言无序发展,最终会解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部分梳理当下网络谣言行政规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行政规制介入模糊,行政规制主体众多,多头共管、职权重叠。行政规制的标准也不明确,行政规制执法过程中呈现盲目性、随意性的特点。网络服务运营商等第三方规制行为难以救济。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缺少公众力量参与。第四部分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网络谣言特征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一是健全行政规制体系,明确行政规制主体,打造行政纠错机制。二是明确权利救济方式,明确公安机关、法院、网络服务运营商应当帮助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三是充分发挥政府主观能动性,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政府回应机制。四是公众参与,共建清朗网络环境。网络服务运营商充分自律,利用手中技术发挥基础保障作用。引导网民自我约束造谣、传谣行为,参与求证、辟谣的环节。引导媒体行业自律,提高媒介素养。媒体在不造谣、不传谣的基础上,大众媒体特别是主流大众媒体应当承担起参与辟谣的责任。